峨眉山富猫法务 
浅谈劳动法中对企业的不利因素
来源: | 作者:一丁 | 发布时间 :2023-04-28 | 10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就个体户和小微企业来说,在收入不是很可观的情况下,即使法人代表也没有完整的五险一金,而且也向劳动者支付了双方认可的工资,即本工资已经包括五险一金等各种福利,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默认此模式,并工作了较长时间后,突然翻脸,将雇主告上法庭,依据中国目前的法律,雇主几乎没有赢面,随即就会被执行,这相当于是对企业的抢劫。企业主本人自己也没有购买保险,也已经给受聘者支付了认可的、包含劳动保险的工资,且达数月乃至数年之久,依然被判定违法,必须赔偿,实在是有点说不过去。

比如,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可以申请修改为;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以适应小微企业的用工便利。

又比如,用工方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确定的问题,也应该慎重,不能说一个人,仅工作几分钟,而且是受邀请、以约定的某某价格帮助邀约方解决某个问题,就判定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大做文章。这也是民间诉求和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有些农场,比如四川的茶叶种植基地,经常就有采茶人,一不小心意外受伤,几乎完全是劳动者个人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的,结果就是一大堆的医疗费用,这也就算了,毕竟人道救援也是因该的。更重要的是后期的赔款,基本上让用工方为之崩溃,谈“工”色变。

   以上情况仅本人之浅薄观点,仅供政府参考,望引起国家之重视,给企业更多用工上的便利,实现用工方和劳动者之间双赢下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