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过渡期安排】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并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已开办信用卡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在24个月内完成整改。
(三十七)【其他安排】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