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库存机”,卖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原告李先生基于信任在该商场订购空调,安装时发现其中一台空调是三年前生产的“库存机”。其后多次至该商场交涉,要求更换,但案涉门店一直推诿,对原告诉求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
原告李先生要求更换新机无法律依据。原、被告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且该商场已经交付,并在李先生确认下安装,所有信息均是公开的。法院查明,2019年6月,原告李先生从该商场处订购空调四台,2019年11月,该商场安排人员上门为李先生安装空调。安装时,李先生发现涉案空调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
随后立即至该商场门店里沟通换新,但案涉门店不同意。本案中,原告购买案涉空调时,被告并未告知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
虽然对于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该商场作为销售者在向李先生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三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虽然在原告购买时国家并未颁布有关空调的强制性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但其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及家庭使用电器,仍应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有可能存在引发短路进而引起火灾、爆炸等风险。
且空调出厂后即便存放未启用,亦可能存在长期库存导致的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危害。被告向原告李先生销售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案涉空调的行为,损害了李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李先生今后的空调使用产生潜在危害,现李先生要求该商场将案涉空调更换为新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