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11年,张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多年来,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讨,张三均以资金紧张拖延还款,直至2022年5月,李四从朋友处听说张三于2016年就已经死亡。于是,李四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的儿子、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清偿借款50000元。原告李四言:虽然张三已经去世,但有遗产可清偿该笔借款,他的继承人均居住在张三生前的自建房内。
被告(张三子女):我们已经放弃继承遗产,并向法院递交放弃遗产的声明书,表明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与张三的借贷关系成立,债务人张三拖欠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三虽然死亡,但债务并不会因此而消失,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虽然张三的继承人以书面表示放弃遗产,依法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两被告作为实际财产使用人,为防止遗产疏于管理、不当处置造成流失,亦为防止继承人名义上放弃继承实际上占有遗产以规避债务的风险,推定全体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全体继承人附有配合、协助债权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在被继承人张三遗产范围内,清偿李四借款本金50000元。
法官说法俗语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父债子偿”确实于法无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确定且征得继承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弃继承而消灭,可继续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