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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随着子女的成长,有些父母因病或者经济条件等原因,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成长,可能会选择放弃抚养自己的亲骨肉,转由他人收养自己的子女。


然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收养关系而断了联系,孩子是父母血脉的延续,这种亲情的纽带将维系终生。当养父母/生父母去世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会不会发生变化?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收养的孩子是有继承权的。《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规定养子女有继承权,并且养子女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和婚生子女没有差异。


涉及养子女继承案件中,真正的难点往往在于如何认定“养子女关系”,比如“干女儿、干儿子属于“养子女”吗?下文会对我国目前按收养要求办手续和事实上属于收养但没有相关手续两个角度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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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收养要求

《民法典》第1093条到第1109条详细规定了我国目前的收养子女相关规定,整体来说条件比较严格,一方面要对收养方进行经济条件、犯罪记录、年龄、是否患病等方面的审查,另一方面被收养人只能是未成年人,而且必须是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存在旁系血亲关系时这些要求才会放松。


最关键的是,《民法典》第1105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说,想要成立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并且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民政部门会发放《收养证》(一般地方的民政部门都和婚姻登记处在一个地方)。


在继承案件中,能拿出办理收养登记的相关记录和证件(公证处、公安户籍部门和民政部门一般都会留存记录),就能证明自己属于“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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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目前难处理的在于,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实际上属于收养关系,但是没有办理任何的收养手续,如何认定双方有收养关系呢?或者如何补办相关手续呢?


1. 在1991年《收养法》出台之前就已经产生事实收养关系

在1993年出台的《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中,其实明确规定了,只要符合事实收养关系,在1991年之前成立的收养也可以办理收养公证,这一公证文件能被法院认可,只是需要提供非常多的证明材料。


2. 在1991年至1999年4月1日修改《收养法》之前私自收养孩子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这一时期的收养仍然保持“可以办事实收养公证”的态度。


3. 1999年4月1日后私自收养孩子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分情况处理:


如果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了生父母不明的弃婴和儿童,经过村委会居委会、乡镇部门、公安部门的认可并开具证明,可以办理收养手续。


如果收养人私自收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如果单身男性私自收养生父母不明的女性弃婴或者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岁,那么街道会动员收养人将孩子送到福利院性质的场所,不会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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